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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04 浏览次数:697 分享到:

玉环市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补齐产业结构失衡短板,实现从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跨越,推动玉环裂变发展、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工业企业在玉环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新上规模企业的(以统计局认定为准),给予5万元奖励。小升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3年期末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第三条  深入实施三名工程。当年被列为省、台州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扶持三龙企业发展。三龙企业建设用地、技改等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立项、奖励,优先安排参与土地招拍挂,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向其重点倾斜。当年度巨龙玉龙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比率分别上浮2个和1个百分点。巨龙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可直接行文请示政府,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五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奖励70万元。上市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境内的,按募集资金额度分不同档次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对达到一定规模,经市政府认定的回归工业投资项目,按投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竣工投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规模,从正式投产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其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6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本市总部企业将其市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的产品回归市内企业经销并且合并本市进行总纳税的,当年度直接调增市内企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其当年度回归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环节中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立企业正式开业后下一年度开始的连续3年内,以上年企业利润总额(并购和被并购企业,亏损按零计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部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投资基金进入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组帮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年度投资额度3%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奖励年限为连续3年,投资基金退出后即不再享受。企业采用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等方式完成兼并重组后,被兼并重组的企业在我市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重组后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受。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第九条  加大工业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个会计年度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的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装备,对其中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单台在30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当年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15%单独给予奖励。对列入我市“机器换人”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并在全市同行业中起推广示范作用的“机器换人”企业或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大研发首台(套)奖励。对玉环装备制造业研发首台(套)自动数控化设备进行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首台(套)设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兑现技改奖励。企业购置单台设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申报时间每年2次,分别为4月份和10月份。对企业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的备案(核准)项目,购置设备奖励可以即报即审,次月兑现奖励。以上分批次预付的奖励按最低比率计算兑付,余额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审计后予以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的,给予奖励80万元;列入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企业成功申领“军工四证”资质证书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国家立项且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军品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技术开发费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补100万元。

三、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第十五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新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均给予奖励100万元;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除已经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

第十六条  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企业开发并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为省级、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鼓励企业申报专利,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台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产品设计创新。对企业产品设计获得德国Reddot(红点奖)、德国IF、美国IDEA工业设计大奖以及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且成功实现本地产业化设计的,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等相应奖项)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人才引进。企业新入选的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全职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60%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为70万元、50万元、4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最高分别为35万元、25万元、20万元。对直接认定新引进到企业全职工作的顶尖、领军、高端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60%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最高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5万元。引才薪酬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省“千人计划”的,给予奖励30万元/人次;入选省“海鸥计划”和其他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给予奖励20万元/人次。

四、深化“两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等),经认定(验收)后,按软件和购买信息化服务投入30%的标准单独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扶持软件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全国百强电子信息企业、省电子信息50家成长性特色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级、省级电子信息制造业新产品开发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产品的,给予奖励2万元/件(同一企业每年最高限奖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对工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服务平台的,按信息化服务费3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

五、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对新增出口数额较大的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对企业参加列入玉环市政府年度支持计划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每次给予不高于参展摊位费70%的补助;对企业参加由上级要求组织的境内外培育型国际性展会的,可以给予参展摊位费100%的补助和境内不高于3000元人员费或境外不高于一个参展人员费的补助。对组展单位为展示玉环整体形象,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而在境内外国际性展会中所做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新注册商标1只的,给予奖励5000元;企业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商标,给予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奖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培育公共型保税仓库。加大对公共型保税仓库的扶持培育,对于公共涉外物流企业为提高保税仓库的知名度和服务质量而开展的广告宣传、服务团队建设及搬运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和文化创意产业出口。对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业务和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七条  提升企业出口保障。凡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给予适当保险费补助。支持我市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并按诉讼费支出50%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单独应诉的,最高限补10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根据参与诉讼企业诉讼费支付比例给予补助,总额最高限补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外贸预警点、监测点建设。对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省级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给予奖励5-1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优秀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或已经通过备案登记,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生产企业、研发机构、长期展销中心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的企业,按项目规模一次性给予补助5-10万元鼓励企业在境外收购和并购,当年度通过海外收购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且累计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

六、推进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2%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50万元。其中光伏项目补助按照《光伏产业专项扶持政策》(附件7)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年耗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7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含中水回用量),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节能降耗科技研发。本市研发机构、企业开发先进的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经鉴定验收后在市内推广应用3家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加快智慧能源建设。企业接入智慧能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按实际投资额8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限补1万元;对二次开发能耗监测系统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限补5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

第三十四条  推动减排治污技术改造。企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通过提升改造达到或超额完成国家、省、台州市减排任务的,按其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10万元。对完成环保领跑企业创建并被命名的,每家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强化减排治污在线监控。企业新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通过环保验收后按照系统建设(包含采样、分析、数据采集等仪器)总投资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企业新安装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通过环保验收后按照系统建设总投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推广企业清洁生产。企业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补助5万元;对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

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或名牌产品(浙江出口名牌),每件(个)给予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台州市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台州出口名牌),每件(个)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台州市区域名牌,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商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企业被评为省、台州市管理创新成果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企业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15万元;企业被命名为省、台州市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企业新获得国家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四十条  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企业为主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并发布的,相应减半奖励。企业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奖励50万元;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奖励20万元;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对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及管理团队培养。

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第四十二条  支持企业“电商换市”。对年推介销售玉环工业产品在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平台,分别按实际支付服务费、软硬件投入30%的标准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限奖60万元。对和阿里巴巴、亚马逊、环球资源等著名平台签订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企业,按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25%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限奖15万元。工业企业在“天猫”“京东”新建官方旗舰店,每家给予奖励3万元。

第四十三条  支持地方产业推介。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内各大中城市开办玉环地方产品销售市场,并吸纳本市10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金额补助。

第四十四条  加大区域品牌宣传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区域品牌宣传和产业推介。

九、构建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创办通过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补30万元。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注册于本市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公共服务机构,当年为50家以上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的,按主营业务收入5%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限奖30万元。

第四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我市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年由市经信局对各行业协会进行绩效测评排名,对第一名给予奖励10万元、第二至三名给予奖励6万元。

十、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中所“以上”均含本数。部分条款项目涉及进一步细化操作,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按年度(自201711日起计算)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单位,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兑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市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政策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上述政策的享受资格。

第五十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42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有关政策的意见》(玉政发〔201438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玉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水暖阀门行业专项扶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开发高端产品。重点支持企业开发专用高效阀门,当年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及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除享受规定奖励以外,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经费5%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补3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创建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企业新建实验室获得CNAS国家实验室认证的,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新通过国外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最高限奖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将铜棒加工、熔炼、铸造等上游产业链产能向外转移。本企业将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铜棒、熔炼铸造产品回归本总部企业经销并且合并本进行总纳税,当年度直接调增内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可享受现有的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第五条  支持组建企业联合销售体对企业在国内大中城市开办玉环水暖阀门产品销售市场,并吸纳本市5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地方性企业资源形成企业联合体。加大对水暖阀门企业重组(兼并、合并)支持力度,除享受本政策企业重组优惠条款以外,水暖阀门企业重组成功后新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