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Investment Cooperation

玉环市科技新政策35条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599 分享到:

为落实全国、浙江省、台州市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奖励20万元。

2.对认定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

3.对首次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该信息库不再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5万元。

4.对进入浙江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进入台州市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的,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层次只奖励一次。

二、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6.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研发中心的,奖励10万元。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投入完成申报目标、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R&D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1%目标后,以超出目标的R&D经费投入总额进行排名。经审核后,对排名前20位的企业,按超出部分R&D经费的5%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排名第21位至第50位的企业,按超出部分R&D经费的4%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排名第51位至第100位的企业,按超出部分R&D经费的3%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每年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申请不高于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最高每年20万元的“创新券”支持。

三、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

9.对列入玉环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重大项目:工业类项目在3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上,社发类项目在1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工业类项目在15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项目在8万元(含)以上,社发类项目在5万元(含)以上。一般项目:工业类项目15万元以下,农业类项目8万元以下,社发类项目5万元以下。

10.支持卫生等社发领域的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11.对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均奖励1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30万元;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星火计划的,奖励15万元;对列入省级新产品并通过鉴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

12.对获得台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

13.对外招标或择优委托高校院所,每年设立3—5个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高校院所给予30—50万元奖励。

14.对企业成功申领“军工四证”资质证书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国家立项且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军品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技术开发费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补100万元。

四、加大科研机构引进力度

15.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资助。

16.引进应用型大院大所的,制定专门扶持政策。高校院所、医院引进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共建创新研究院(所)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采购设备仪器经费补助。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通过考评的,3年内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3年后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17.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研发服务能力,对购置先进研发设备的,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

19.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单独或联合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费入驻市科创中心;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20.鼓励成果优先在市内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成果拥有者最高10万元的奖励。企业承接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以银行支付金额为准)的,经认定按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按其在市内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50万元。

21.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完成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注册在玉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双创”建设力度

22.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旧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列入创建名单后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含符合众创空间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企业)。

2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培育对象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补助。

24.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孵育种子资金,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含众创空间)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各级人才政策的,不再享受种子资金补助)。

25.对通过评估同意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前3年生产经营场地租金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已给予免租金优惠的,前3年租金优惠额转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奖励。

26.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于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对当年培育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千”人才的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成功培育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六、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

27.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按年度实际新增科技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28.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对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股权融资额度超过投贷总额的30%),按股权融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9.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因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专利权质押贷款(其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20%)发生坏账的,给予本金坏账损失(凭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50%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给予坏账损失补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3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主要用于补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年化3%的贴息补助;由科技支行发放的担保公司、信保基金、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信用贷款及担保贷款,给予年化1.5%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

31.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1000元。

32.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

33.鼓励专利创造应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

3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台州市、玉环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附则

3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年度(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兑现,《玉环县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县委发〔2013〕17号)同时废止。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重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律取消上述政策的享受资格。